发布时间:
2024-12-17
1978年,改革开放的新纪元开启,由于司法公信力低落,以及司法不公的现象客观存在,我国司法机关自身展开了围绕基层实务工作的司法改革,这一改革最初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为中心,后来逐渐扩大影响。由此拉开了40余年的司法改革序幕,改革的路径和方式也由实务部门主导变为顶层设计。经过四轮司法改革的探索与实践,我国的司法环境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关制度日益健全,但民众对司法的需求和国家司法能力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有效化解,民众对司法的需求和要求日渐增多和提高。这在刑事审级制度层面,则表现为当下的两审终审制度不能充分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不能满足民众对刑事审级制度“洗冤辩白”的诉求。针对审级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伴随国家治理理念及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转型,在目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推动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完善,对于保障审判权纵向层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总体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本书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五章。导论部分主要分析了刑事审级制度改革的背景,以及选题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并简单介绍了本书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以及基本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刑事审级制度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刑事案件经过上下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裁判发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上诉,控诉机关不得再次提起抗诉。“两审终审”亦有例外,针对死刑案件设置了特殊的死刑复核程序,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一审案件,则构成了实质上的“一审终审”。现行两审终审制度最初根据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1979年恢复,其后经历1983年和1986年两次《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而逐步固定下来。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路径观察,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正当程序理念、对抗式庭审方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我国刑事司法理念及刑事诉讼制度经历了从沿袭苏联到借鉴英美的视域转向。但值得关注的是,在刑事诉讼理念及相关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我国的刑事审级制度却未有变化,仍然维持1954年形成的四级两审制,1996年、2012年两次修法均未涉及审级制度的变革;审级关系亦始终遵循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基本理念。
但值得关注的是,本轮司法改革可能无形中加剧了审级关系的行政化。为解决司法地方化与司法行政化的问题,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推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即以加强法院内部的层级性来确保法院相对于外部权力的独立性,通过法院内部权力的层级控制摆脱地方权力对审判权的羁绊,此项改革部署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这一变革在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的同时,引发了司法行政化加剧的忧虑。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可能使地方法院对上级法院的依附关系加强,审级独立可能难以保障。而且更应当关注的是,随着司法去地方化改革的推进,一些法院或法官的寻租行为存在向上级法院转移的可能性。与试图向地方权力寻租,由地方权力干预审判权的运行相比较,诉讼当事人诉诸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干预,不管是在一审还是二审中,在成本—收益计算和风险量值上都更优。在此背景下,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由省级统管等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行,可能会使刑事审级关系趋于行政化,审级独立可能难以保障,刑事审级制度的运行可能受到严重影响。
在结语部分,笔者提出刑事审级制度作为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微观制度,与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中的定位、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刑事诉讼构造密不可分,其制度变革“一发不可牵,牵之动全身”。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并深入论证制度构建在现行司法环境下的可行性,充分评估制度运行的实践效果,必须在对理论及实践进行严密理性考量的基础上进行,难以一蹴而就。因此,在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以及司法环境整体完善的将来,在刑事审级制度的深层次影响因素消除的前提下,随着审级技术规范的日益成熟,可以预期刑事审级制度的进一步重构。
任何问题的研究,都依赖于科学的研究方法。刑事审级制度的研究同样需要借助多种方法,如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以实现研究结论的科学性。本论题的研究,主要采取了如下方法。
在第一章中,笔者主要阐释了刑事审级制度的基础理论。刑事审级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内,通过对不同审级职权的合理配置及职能分层,在不同审级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内的相互制约制度。审级独立理论为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奠定了理论基础,刑事审级制度的构建须保障审级之间的独立性;诉权保障是刑事审级制度构建的出发点和目标,在诉讼程序中则需相应设置审级,通过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互动,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得以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刑事审级制度构建的过程也需要追求自身的正当性,审级制度的设计需要以查明真相和诉讼经济为目标,并实现两者的平衡。程序安定性理论强调审级制度运行的不可逆性,要保障“终审”的实现。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运行,能够实现定分止争、权利救济、法制统一等不同层面的审级功能,最终维护司法公正。
综上,本书对刑事审级制度的研究,力求在阐述刑事审级制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以审级制度的功能为逻辑起点,以“刑事审级结构—审级程序运行”为基本视域,以审级技术的优化完善为工具,围绕刑事审级构造、刑事审级技术控制、刑事审级运行机制,展开对刑事审级制度及其实践的分析。通过问题梳理、困境检视、成因分析,将刑事审级制度置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在与刑事审级制度相关联的刑事诉讼构造、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等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的情况下,论证制度基础改善的可能限度,提出在现有条件下制度完善的路径。本书首先对现代刑事审级制度基本原理进行阐述,然后从审判独立理论、程序制约理论、刑事诉权原理、刑事诉讼正当性理论以及程序安定性理论等角度出发,分析刑事审级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接着重点分析我国刑事审级制度运行实践、问题及其成因,以期对我国刑事审级制度进行一个全貌观察,对刑事审级制度问题作出回应,随后通过对域外两系的刑事审级制度运行状况的分析,试图提炼出两系刑事审级制度运行模式的特征,分析模式的形成机理,并对模式进行差异性分析,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实践提供可能的参照物。在完成上述理论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改革的可能限度。刑事审级制度是一个理论研究较为成熟的课题,改革方案中关于“三审终审”的重构和“两审终审”的完善存在争议。制度变革的理论设计不能离开制度运行的环境,在分析刑事审级制度司法改革的挑战和动力以及审级制度改革的影响因素后,本书选择较为现实的制度改革路径。刑事审级问题的提出,无论是基于制度完善或构建的考量,还是仅仅为回应问题,最终都需要得出一个终局性的结论。本书采用了传统的解决问题的路径,将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完善置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以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为标准,从组织构造—制度运行的角度,提出在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所面对的司法职权配置、刑事诉讼构造、审判独立等方面的深层次困境未能彻底摆脱的前提下,立足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刑事审级制度改革的限度只能是优化,而非重构,其完善路径是:遵循审级制度构建的基本原理,在调整四级法院职能分工、完善刑事审级基本构造的基础上,坚持并优化两审终审制度;在程序分流的大背景下,探索刑事速裁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推进死刑复核程序的三审制再造;规范再审程序,理顺申诉再审与涉诉信访的关系,实现诉访分离。在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试点经验进一步推广的背景下,未来刑事审级制度可迎来更深层次的重塑。
国家治理理念的变化及社会的发展要求实现司法制度功能的转型,在国家权力配置中,司法不再被视为国家实现其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而是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的本质在于,由中立的享有国家司法权的法院,在正当程序理念下,通过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解决纠纷,并赋予其终局性、权威性,使争议的法律关系归于稳定。这一功能体现在刑事审级制度中,则要求刑事审级制度的构建和运行须注重裁判结果的确定性、正当性和终局性。
四是系统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现在广泛应用于法学领域,马克思认为,在进行法学研究时,系统研究方法主要体现在法现象的内部关系、外部关系以及内外部之间联系等三个方面。法现象的内部关系主要体现为其内部具体运行机制,外部关系体现为法现象与深层次的社会系统间的联系。本书运用系统分析方法,从“功能—组织—技术—机制”的角度对刑事审级制度进行系统分析,在界定刑事审级制度功能的基础上,从组织系统的角度分析法院的组织结构设置及上下审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然后进一步分析刑事审级制度运行机制,同时从审级制度的整体性出发,对审级制度的层级设置及制度运行提出优化建议。
第四章主要讨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契机和支撑,庭审实质化的落实夯实了审级运行的一审事实审基础;刑事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推动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类型化发展,这对审级制度的多元化设计提出了要求;刑事辩护全覆盖等辩护制度的发展为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保障。但刑事审级制度改革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刑事审级制度不仅涉及不同层级法院的功能定位及权力配置,更事关刑事诉讼构造模式,并受制于审判权运行的整体环境,内嵌于司法体制改革之中。从司法权力架构、司法体制上进行制度性变革阻力较大,而通过技术性改良即建立一套诉讼化的审级运行机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摆脱现行审级制度的困境。本书认为,当下改革路径的选择仍需坚持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并探索刑事速裁案件的一审终审、死刑复核程序的三审终审改造。
刑事审级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实现的防线,体现着国家的基本程序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依法治国语境之下,我国展开新一轮司法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包括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刑事司法改革,这些改革措施无一不与刑事审级制度相关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实现,需要完善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机制支撑,这就需要厘清不同层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划定一审、二审与再审的功能地位。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的丰富以及刑事司法效率的现实需求对我国审级制度的设计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长久以来实行的单一的两审终审制是否能满足不同刑事程序的需求?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审判制度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审级程序的规范运行提出了新要求。基于此,本书在阐述刑事审级制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反思我国现行刑事审级制度运行实效、现实困境及其生成原因,提出我国当下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路径应当是坚持并优化两审终审制,探索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适用特殊审级的以两审终审为主体的多元化审级制度。
我国司法制度创立和发展初期,由于人口众多、幅员辽阔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处于特殊时期,两审终审制对实现惩罚犯罪、保障审判权高效运行目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考察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运行现状,可发现制度运行出现偏差,其效果与立法者的预期存在一定的差距,刑事审级制度在审级构造、技术原理、制度运行等方面均不能适应现代刑事司法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阻滞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目标的实现,也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其中既有制度本身价值观念的影响,也有技术上的缺失,更有实践运作的非规范性原因。考察我国刑事审级的制度规定及实践运行,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刑事审级制度设计失范。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尚待完善,存在审级职能分层、层级法院职能与审级功能不相匹配、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等问题,四级法院职能同一,不同审级功能同质;同时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不同步,程序设置单一,无论何种类型的案件、何种程序,均适用“两审终审”。其二,刑事审级制度运行欠规范。在审级制度运行中,部分一审庭审认定事实能力不足,导致事实审不断上移;二审纠错功能孱弱,权利救济难以落实,当事人的不满可能难以发泄,最终走上信访、申诉之路,裁判的正当性实现不足。同时,由于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非正式机制,它们以行政化的方式运行,“刑事诉讼法的书面规定在不同程度上形同虚设……刑事程序设计根本没有得到实施”,“刑事程序法在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被规避和架空的问题。这种程序失灵的问题已经成为刑事诉讼制度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从审判组织到审理程序,从一审、二审到再审,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制度或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落空。刑事审级制度难以发挥其功能。其三,刑事审级制度功能虚化。由于制度设计缺陷,我国刑事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职能同一,均以事实认定为核心职能,这导致事实审始终是不同层级法院的重心,甚至最高人民法院都需承担事实认定功能,上诉审的核心功能主要定位为纠错,审级制度定分止争、权利救济、法制统一等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忽略。目前,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整体表现为:一审庭审实质化难以保障,程序分流机制弱,一审裁判的正确性难以得到信任,服判息诉率较低;二审难以案结事了,加之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行政化趋势严重,二审纠错功能一定程度上较弱;再审难以依法纠错,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作为“两审终审”的例外补充,是“三审终审”的过渡,但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实践运行偏离了“补救纠错”的功能定位,其过度启动导致终审不终,增加了诉讼成本。
五是文献资料分析法。本研究借鉴国内外刑事诉讼法学、法理学以及哲学、管理学研究的诸多前沿成果,同时大量分析目前能够搜集到的实证资料,在文献阅读和思考上做了很多前期工作。
第三章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域外刑事审级制度进行考察。部分域外国家的刑事审级制度遵循司法独立原则,在刑事审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强调不同审级之间的职能分工,上诉法院在行使裁判权的过程中对初审法院秉持基本的尊重。但受政治因素、法律传统、地缘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审级运行模式也存在相当的差异。英美法系审级组织架构属于“协作式”,刑事审级构造表现出圆锥形特征。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具有独立性,除上诉权行使之外关系简单;审级职能分层明显,初审强调事实审功能,上诉审侧重于法律审;程序设计呈现出较强的双向制约性,上诉制度的设计更加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充分尊重初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上诉法院受初审法院的制约较强。大陆法系国家的审级组织结构属于“科层制”构造,刑事审级结构表现出梯形特征,法院层级性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明显,上级法院的司法权行使更为主动;审级职能分层在二审层面较弱,大多数国家赋予二审一定的事实查明职能,可以接收新证据,认定新事实,但总体上仍需尊重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程序设计上对初审也秉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域外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成熟经验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启示。
第五章主要讨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首先在于审级构造的科学合理设置,对四级法院功能和管辖权进行准确定位,在两审终审制下实现审级职能的部分分工。审级制度模式层面,针对现行刑事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的重点在于优化两审终审制的运行,加快推进庭审实质化,夯实一审事实审基础;确立有限审查原则,强化二审程序公正有效运行;探索刑事速裁程序的一审终审制植入;推进死刑复核程序的三审终审制再造;规范再审程序的运行,注重协调申诉再审与信访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刑事审级制度在刑事诉讼构造内的良性运行,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通过对已有文献资料的梳理可以发现,无论是对两审终审制度的批判和三审终审制度的建构,还是对刑事上诉制度功能、构造及运行状态的分析,论者几乎均将西方国家的刑事审级制度作为制度变革的参照物,但通过对制度变迁的机理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制度生成的背后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习惯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理念及制度运行具有强烈的国别差异,如西方国家对于初审与上诉审权力的配置与平衡以权力制衡的政治学观念为理念支撑,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则沿袭苏联的监督理念,两者是制衡观念与监督理念的差异。裁判权须具备独立、中立、亲历、权威等要素,其运行遵循普适性的司法规律,但基于政治制度、权力结构、社会文化背景等层面的差异,各国的刑事审级制度与实践必定存在巨大的差异,即使是在政治体制、社会经济等方面有着极强相似性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审判权的纵向运行模式也有实质性差别。同西方国家的刑事审级制度相比较,我国在刑事审级制度构建过程中对审级制度的组织构造和技术原理观照较少。有学者认为,“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者如果光简单地接受西方理论,就永远建立不起能够解释中国社会现象的科学,或者中国社会科学”,其结论是,“要建立中国自己的社会科学,就要避免中国思维的美国化或者西方化”。比较研究能够使我们对制度本身有更开阔的视野,通过对其他法域制度的了解,为描述和研究中国制度提供参照物,但制度的移植必须十分谨慎。不管多么完善的制度,在改变生存环境后,都难以保障生命力的持久。由于历史的因素,我国的法律制度移植于西方,但制度始终需要在我国的土壤中生根发芽,因为“中国无论怎样挪用西方,自始至终都有一个中国立场的存在,既包括对西方价值的取舍,也包括对自己古老智慧的化用”。因此,刑事审级制度的研究不能仅仅从制度移植的目标出发,以发现问题—制度批判—制度移植的路径展开,制度移植是建立在自己的文化与历史语境下以及对西方思想理解的基础之上的,在引入外来工具时需要使之适用于本土。
从40余年来司法改革的实践经验来看,司法制度的改革在组织上需要顶层设计、整体布局;在路径上需要务实创新、循序渐进,制度变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对刑事审级制度而言,以审级模式为核心的改革及其成效,需要通过法院组织体系的重构、审级关系的重新整合、审级技术的运用以及审级运行机制的规范来承载和固定,需要由审级功能的全方位实现及司法公信力的普遍获得来检视。借此,刑事审级制度的研究不应当仅限于“几审终审”制度模式的构建,更应当系统地将其置于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中,准确界定刑事审级制度功能,研究审级程序运行场域内组织体系架构、审级技术原理、审级机制运行。以“功能—组织—技术—机制”为视角,对刑事审级制度所依托的制度力量进行系统综合分析,并结合我国现实的司法环境及民众对司法的需求,选择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刑事审级制度完善路径。
王玉梅,法学博士,武汉学院副教授,在《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学术界》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出版《司法职权配置研究》等著作、教材多部;参与、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10余项,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
问题研究路径是目前法学界研究方式的范本,基于对传统规范法学或对策法学的批判,为避免制度改革或构建成为空洞的抽象理论,获得解决中国法律实践问题的对症良药,并获取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借鉴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法学界大力推广问题研究路径。有学者明确提出,社科法学应当围绕问题展开,唯有引入社会科学方法,将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对其中的中国问题作出分析,对其中的中国法制经验进行总结,并提出中国的法学理论,才能作出中国法学的原创性贡献。不容置疑,理论研究应以问题为前提,特别是在中国目前的社会转型期,单从诉讼制度领域来看,经历多轮司法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之作为依法治国的突破口,仅仅从官方文件的改革目标中就可以发现,包括刑事审级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及实践确实存在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一个制度的变革牵动着另一个制度的运行,环环相扣。因此,在中国目前的制度实践状况下,刑事审级制度的研究也不能脱离问题意识。已有研究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展开,围绕我国刑事两审终审制提出了终审级别较低、上诉审功能虚置、再审运用过于宽泛、庭审流于形式、法院职能混同等多方面的问题,研究者论证的结论往往是要改革现有的审级制度。但相关研究对刑事审级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深层次原因较少进行充分论证,其逻辑表现为:既然是审级制度存在问题,那么比较分析国外的三审终审制度,该制度在国外几乎成为通行的审级制度,具有很大的存在合理性,最后解决问题的办法便是移植或者改造式移植。但分析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运行实效,可以发现,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还是制度运行,这意味着,即使两审终审制度设计本身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终审级别较低等,但如果一审、二审运行出现问题,这绝不是“几审终审”的变革就能解决的。审级制度的运行存在于复杂的法院组织结构及刑事审级构造场域内,法院组织结构及审级构造对刑事审级制度的良性运行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在未对隐藏在刑事审级制度背后的刑事审级关系进行深刻的研究的背景下,无论是两审终审还是三审终审的制度变革,可能都面临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异化,或者遭遇非正式制度的阻碍甚至替代,制度变革仍然无法达到变革者所欲实现的理想状态。
第二章梳理总结了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运行实践及现实困境,并分析了困境之成因。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刑事审级制度,在审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中,秉持监督理念,以对一审裁判能力的不信任为出发点构建制度,注重实体真实的发现,强调审级制度的纠错功能。考察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运行实践,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法院职能同一、审级功能同质、上诉程序单一等问题;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审级制度运行失灵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中为追求事实真相而设计的相应程序,在实务运行中遭到一定程度的规避,如二审开庭率低与全面审查目标的背离、上诉审程序流于形式、审判监督程序的例外监督常态化等等,而刑事司法实践中,各方基于利益博弈,创造性地形成了各类非正式制度,并广泛有效运行。制度设计的不科学及制度运行的偏离影响了刑事审级功能的实现,我国一审事实审功能虚置,二审难以承担纠错、权利救济功能,司法的正确性与正当性堪忧,法律适用统一更是在查明真相这一主要的刑事司法价值目标下错位。以上诸种问题既受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也表现出圆柱形刑事审级结构的制约,更受制于法院治理结构,审判权在争取独立性的过程中,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整个法院体系以去地方化为名,在强化自身地位的同时不断增强内部的层级化。由于以上诸种原因,我国的刑事审级制度难以承担诉讼法赋予的功能。
三是实证分析法。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建议建立在对我国现行刑事审级制度的现状进行深刻分析的基础上,因此,在对我国现行刑事审级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的时候,本书对我国二审、再审程序的运行实践,特别是相关上诉率、上诉案件的开庭率、上诉案件的裁判情况、再审率、再审案件的裁判类型等进行梳理总结,运用数据统计成果进行对比分析,揭示制度演进中的规律及问题,以深刻地说明制度的缺陷及困境产生的原因。
刑事审级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的主要制度之一,表征着司法和法治之间的内在联结,传递着国家刑事程序制度的基本理念,体现出裁判权在程序内部自主运行的特征。通过审级制度的动态运行,实现个案裁判的正确性,获得司法的正当性,更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刑事审级制度研究是刑事诉讼法学和法理学共同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之一。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政治经济现实条件,各国选择了不同的刑事审级制度模式,其审级构造、技术原理及审级运行机制亦存在较大差异。
一是多学科研究法。虽然刑事审级制度属于诉讼法内的微观制度,是一个表面上局限于刑事司法制度的话题,但实际上其制度机理及程序运行牵涉甚广,关系到权力配置论、组织构造论、认识论等。法学课题的研究不应限于规范分析与个案分析等方法。本书综合运用政治学、组织学、社会学等领域的知识,借鉴相关学说知识对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制度实践及问题原因予以分析。
二是比较研究法。审级制度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设置了刑事审级制度,审级制度遵循共通的原理,如法院呈金字塔形设立,审级结构呈锥形或梯形,不同审级职能分工不同,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大多数国家实行三审终审制度,等等。本书通过考察域外典型国家刑事审级制度运行模式,并运用语境和语义分析的方法,试图探索不同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特点以及审级制度形成的影响因素,以便归纳出审级制度构建的一般性原理,特别是技术性原理。通过对不同国家刑事审级制度一般规律的总结,在反思我国审级制度困境的基础上,借鉴其与我国司法环境相契合的有益技术成分,从而助力完善我国刑事审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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